【实录】延安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
时间:2018-08-22 16:04:12 来源:陕新发布
8月22日上午11时,延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延安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杜喜平介绍全市不动产统计登记工作情况,并与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靳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康晓彬,副主任南海豹先生一起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延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少婷主持。
延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少婷: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延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延安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
不动产登记关系到千家万户,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对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延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杜喜平先生介绍全市不动产统计登记工作情况。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延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靳东先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康晓彬先生,副主任南海豹先生。
首先请杜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杜喜平: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延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对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国土资源事业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给予的关心、关注与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多年对土地、房产、林权等分散登记的历史。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更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下面,我从两个方面将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我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总体情况
按照中省安排部署,我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积极应对新机构整合、新队伍融合、新业务磨合带来的多重挑战,努力克服原有业务基础差、信息化程度低、遗留问题多等种种困难,始终坚持“争先、创新、有为”的高定位和“规范、高效、便民”的新理念,扎实推动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砥砺前行。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1.39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2.37万份。
(一)顺利完成机构整合。2015年11月,市编委会先后印发了《关于组建延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的通知》、《关于12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和职责整合的通知》,将分散在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登记。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职责整合全部到位,全市累计整合不动产登记人员220名。同时,各县区均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大厅和登记窗口。
(二)全面移交档案资料。2017年5月底前,全市各县区土地、林业、房产资料全部移交到位。全市共移交土地档案17.2万余份;林业档案16.1万余份;房产档案24.8万余份。
(三)提前实现平台接入。2017年5月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10月28日全面完成所有县区的存量数据汇交质检,位列全省第二,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追赶超越”。
(四)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坚持以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业务建设为重点,对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二次集中学习教育,从去年开始,对全市各县区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轮训,帮助他们熟悉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高为民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建立了学习、会议、窗口服务、投诉受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五)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今年,市委、市政府启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1行动”以来,国土部门坚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制定了《延安市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行动方案》。为了更好落实行动方案,便于实际操作和群众监督,我们对各类登记业务流程、各环节审核重点和必要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合理压缩办理环节、时间和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工作流程,研究出台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及所需资料目录》。目前,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外,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和查询,已做到即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窗口设置,合理设置登记大厅和功能分区,设置咨询、受理、查询、缴费、发证等岗位,并统一标识牌、办事指南、所需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等候休息区配备座椅、填单台、饮水机、书报架等设施,大厅免费提供不动产相关资料的复印服务,完善大厅功能,树立窗口形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经过近三年的工作,我市不动产登记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群众的期盼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打造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受理登记申请。年底前,全市80%的县区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收缴“一厅式办理”,让办事群众“进一个门”。
(二)开展作风整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把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解决“慵懒散”、“推拖慢”、群众反复跑路、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不动产登记作风、业务和廉政方面问题加强督导,对于存在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形成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围绕不动产登记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登记机构与房产交易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让广大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更深入地了解。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这里,我衷心地希望新闻媒体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积极宣传、监督我们的工作,共同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李少婷:
感谢杜局长的情况介绍,下面请大家围绕新闻发布会主题及媒体朋友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报所在单位名称,谢谢。
华商报记者:
我是华商报记者。请问个人之间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办理转移登记?谢谢!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靳东:
目前,包括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交易比较多。对于这种类型的转移登记,只要数据库中有信息且能够落宗落户的,原有宗地图没有发生变化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但由于原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按照房屋成交价的3%,即相当于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在这里,我也想特别提醒准备购置二手房的群众,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性,如果是划拨的,要将补交出让金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陕西日报记者:
我是陕西日报记者。请问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有什么不同?是否要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谢谢!
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康晓彬: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而不动产权证是房屋和土地信息的一体登记,既要体现房屋的归属权也要体现土地信息的情况,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相比,一是不动产权证相比房产证内容更加详细,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二是《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经依法发放的包括房产证在内的各类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当然,对于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我们也会予以受理。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记者:
我是国际在线陕西频道记者。请问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谢谢!
靳东:
在城市或村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组织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也可以办理转移登记。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购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和商业楼,也就是我们说的“小产权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国日报网记者:
我是中国日报网记者。我想请问办理按揭和二手房交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康晓彬:
你好,你所说的按揭,就是我们所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基于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建立的请求权申请的预告登记,旨在保障抵押权人实现合同的目的,将来确定地取得该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抵押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个人网签购房合同、银行介绍信、开发商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属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公积金审核审批书(原件)。
办理二手房交易需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调档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书、确认书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材料完整提交后,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
延安日报记者:
我是延安日报记者。请问谁可以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吗?谢谢!
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南海豹: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李少婷: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