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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榆林市污染物减排情况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9-09-02 16:42:51 来源:陕新发布

2019年8月28日上午,由榆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全市污染物减排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副调研员李生伟主持,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减排办主任冯学付,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小春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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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言人、副调研员 李生伟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项改革与创新,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求突破,尤其是在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等方面很下功夫,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我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背景、进展及下步改革的重点等情况。

下面请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减排办主任冯学付同志介绍我市近年来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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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减排办主任   冯学付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榆林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我就榆林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背景

排污许可制度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很长的时间,被验证为最有效、最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1988年以来,原国家环保局先后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并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部分省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2016年起,国家对推进和落实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开启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新篇章,明确了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在中省总体部署下,2017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函(2017)403号),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我市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非常重视。局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全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同时,各县市区也积极推进,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想办法,找路子,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努力探索加快核发进度和完善证后管理的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排污许可制改革推进力度,大胆探索、积极尝试证后管理模式。今年,我局又印发了《榆林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时限要求、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8月27日,全市已核发34个行业637张许可证,发放进度位居全省前列;并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完成了24个试点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较国家时限要求提前半年完成。

三、下一步改革重点

(一)加快核发进度。2019年是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攻坚之年,按照我局《榆林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照行业分类明确自己申请许可证的时限,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将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纳入年度环境执法计划,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等内容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无证排污、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排污单位自证守法,依证排污。

(三)建立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总量管理制度。通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将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以及VOCs等污染物纳入总量管控范围,确保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要求及实际排放量核算规范,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发挥减排实效。

(四)建立完善各项联动机制。运用环境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的正向激励作用,联合税务部门,逐步形成税收与许可的联动机制,通过系统平台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将此作为申报税收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将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量、环评审批排放量、排污许可证许可量统一按照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核定,并最终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五)加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我市排污许可改革进程,组织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努力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以上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李生伟: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阳光报记者亢洋: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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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 王小春

王小春: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西部网记者高冠涛: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王小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榆林传媒中心记者刘勃江:

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王小春: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李生伟: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