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

时间:2021-04-01 16:52:00 来源:陕新发布

3月18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先生,排污许可管理处副处长余林先生、四级调研员成晶先生出席,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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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晗梅: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行“一证式”管理,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和帮扶力度,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义务、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优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行为的监管,也为引入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先生,排污许可管理处副处长余林先生、四级调研员成晶先生,向大家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我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下面,先请庞涛处长作介绍。

庞涛: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对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以及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一、条例立法过程回顾

1988年,原国家环保局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发布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不超过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应当限期治理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无证排污或者违证排污的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专门法规。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从法律层面看,近年来制定或者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五部法律,均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政策层面看,《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都对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作出规定。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7年和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在此基础上,环保部自2017年启动条例的研究起草,2019年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随后配合司法部协调和修改。去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月24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一条。我重点介绍六方面内容,即“六个明确”(分别为法律效力、范围和类别、核发条件、变更情形、公众监督权、违法责任)。

(一)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为四个效力:一是规定排污单位无证不得排污,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二是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三是统一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四是实现了排污许可与环评、“三同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制度的合理衔接。

(二)明确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

一是确定了四类发证范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这四类主体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实际分三类:第一类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第二类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第三类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明确了排污许可的四个核发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二是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数量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等规定;三是具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就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在法定许可条件外,随意增设其他许可条件。

(四)明确了重新申领或者变更许可证的五种情形。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三种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是新改扩建排污项目的;二是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位置或者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的;三是排污口数量或者排污种类、数量、浓度增加的。

考虑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会适时修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也可能发生调整,条例规定出现标准修改和总量调整两种情形时,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许可事项。

(五)明确了公众举报的监督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明确了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全面、详细,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等29种违法行为,均设置了相应罚则;对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也作出了实施信用管理和从业禁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责的5种行为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违反条例依法应予拘留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就法律责任的特点而言,突出表现四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行为,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即起点由10万提高到2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都处于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因而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二是综合运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按日计罚以及治安拘留等处罚措施。三是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规则。这是继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计罚”之后,首次规定“按次计罚”,是处罚规则设计上的新突破。四是条例还设定了限期整改的过渡性制度。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污,但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生态环境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量身定制的整改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许可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这是一种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近日,我厅已印发通知,从3月20日起在全省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不开展自行监测等不规范行为予以处罚。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借鉴、问题倒逼的基础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了解决路径,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规基础,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长牙齿的制度利器。

一是《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核心是明确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规定了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内容,包含了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具体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既是排污单位满足排污许可要求所需要实现的环保义务,也是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守法公开承诺,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公开,实现按证排污。《条例》规定的上述要求,使得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义务有法可依,也给排污单位强化对自身排放行为的管理,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条例》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在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明确了排污许可权限、处理流程和处理结果类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条例》也为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绩效水平优化日常执法监管创造了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这必将进一步强化、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持证排污行为的监管。

三是引入社会监督,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环境行为的承诺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要求的综合集成、开展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也是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切入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从准确界定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三者职责及相互关系角度出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整合与精简优化,加强证后监管,用好、用活许可证,使之与现有环境管理整合联动,引入社会监督,依法重罚不兑现承诺、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条例》为排污单位排放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等提供了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要推动排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这也为社会监督与监管执法过程整合、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

我的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葛晗梅:

谢谢庞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名称。

中国环境报记者:

您好,我是中国环境报记者。请问,目前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主要进展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

余林: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自2017年排污许可制改革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西省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分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深入推进制度衔接融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全省以排污许可全覆盖为目标,以清理整顿为抓手,通过部门协作、政策引导、执法联动、技术服务等多措并举,率先在全国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全覆盖。截止2021年2月,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发放排污许可证6665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64家,排污登记企业40919家。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份发文对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6个集体、30名个人进行了表扬。

在发证全覆盖的同时,我省高度重视发证质量的把控和提升,通过平台核查、现场帮扶等多种手段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并以排污许可质量核查资料为线索,开展了4297次执法检查,逐步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执法模式,形成以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线索+执法引导表+执法记录为核心的固定源执法体系。在咸阳市、宝鸡市、韩城市的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开展审计式监管试点,探索用一套制度实现政府对企业自上而下的管理和企业对政府自下而上的执行反馈,初步实现了“一证式”管理。不断加强排污许可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逐步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葛晗梅:

请继续提问。

西安晚报记者:

您好,我是西安晚报记者。下一步,围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我省还有哪些具体措施?

余林:

谢谢您的提问。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将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一是尽快出台我省的实施方案。近期,我省在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生态环境部《条例》宣贯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全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经验,结合省情研究制定我省《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任务分工等,推动我省排污许可改革和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是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成立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实施。推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排污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监督调度,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把排污许可监管纳入到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切实抓好抓实。

三是进一步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巩固固定污染源动态管理全覆盖工作成效,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审核和新增污染源发证登记,监督并指导已到期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同时,推动固定污染源环境要素全覆盖,逐步将土壤、固废、温室气体排放和噪声等信息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是做好排污许可与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深度衔接。将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执法、自行监测、环境统计、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深度衔接融合,确保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五是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继续开展重点行业排污审计试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框架。加大排污许可执法力度。从3月20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将全面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六是积极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固定污染源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为固定污染源管理提供全面的数据信息保障。针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组织开展精准治污试点,研究将特殊时段应急减排要求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采用排污许可精准化管理模式,探索将许可排放量细化至秋冬季月和重污染日,试点开展排污许可“日”管理模式。

七是加强宣贯培训,做好企业普法。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重点强化对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员的多方位多途径培训指导,确保排污许可工作业务人员都能准确理解、掌握、运用《条例》。借助新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是借助各媒体平台对《条例》进行宣贯,增强社会各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一方面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仅让排污单位知道“为什么领”,更要让排污单位知道“领证后怎么做”,强化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加大曝光力度,梳理、曝光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葛晗梅:

请继续提问。

陕西日报记者:

您好,我是陕西日报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重点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针对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下一步有哪些举措?

成晶:

感谢您的提问。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表现,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排污许可制改革以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助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营造舆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强对《条例》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证守法”。从而实现排污许可制度“自证守法”的初衷,实现排污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

二是持续强化帮扶引导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帮扶制度,将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逐步以排污许可形式落实这一理念深入人心,采取远程指导、现场帮扶等形式开展。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环境管理台账建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等。同时,我们还建立专家保障团队,对一些难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三是强化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严格依证监管执法。按照《条例》规定,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计划中,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等各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通过以上措施,引导企业依证规范环境管理,促进企业自证守法,不断实现排污数据“归真归实”,最终从企业“依证排污”实现管理全面提升,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

葛晗梅:

最后一个问题。

环境保护杂志社记者:

您好,我是环境保护杂志社记者。据了解,《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成晶:

谢谢您的提问。《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条例》明确了“未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明确了以下违法行为:比如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同时,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条例》扩大了适用按日计罚的情形,《条例》第38条规定了对复查发现的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其次,《条例》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放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条例》对“无证排污”行政罚款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了“无证排污”行政罚款的“起步价”。同时,《条例》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另外,《条例》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能够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最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真正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提升。

葛晗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