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
时间:2022-07-18 15:40:12 来源:陕新发布
6月23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肖陶先生、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勇先生、四级主任科员寇朋涛先生,介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女士主持。
葛晗梅: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肖陶先生、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勇先生、四级主任科员寇朋涛先生,介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请肖陶副局长作介绍。
肖陶: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重点对我省推动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有关工作做一介绍,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工作的背景、重点任务、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安排。
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多次做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对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出部署。
2021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作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改革方案》明确以依法披露为基础、协同管理为重点、加强监督为手段、技术支撑为保障的制度改革思路和框架。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法定义务,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以部令形式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办法》从2022年2月8 日起施行。作为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一是着重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将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整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问题;二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问题,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实现对重要主体、重要行为、重要信息等关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盖;三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过于分散、部门协作不足等问题,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途径,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执行。
为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2021年12月底,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质量是反映制度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格式准则》从适用性、准确性、通用性等方面规范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有效解决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什么、怎么披露、执行什么要求等问题,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依据可循、有规范可依、有形式可查。
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任务主要聚焦在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协同管理和监督落实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范性方面。
一是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确定为披露主体。
二是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三是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当企业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四是完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采用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披露环境信息,同时传送至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
五是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
(二)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方面。
一是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相关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三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落实方面。
一是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健全严惩重罚机制。检察机关开展专门监督。
二是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
三、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安排
(一)统筹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任务推进。为落实《改革方案》《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我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2022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及时共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及监督执法结果,让企业有“途径”披露信息,让管理部门有“渠道”监管信息,让公众有“地方”查询信息。
(二)组织制定全省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按照《通知》要求,2022年3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2022年4月上旬,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将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厅,同时负责做好名单的复核、核查和查漏补缺工作。截至目前,我省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已制定完成,全省符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要求的企业共1518家,其中西安市337家、宝鸡市136家、咸阳市196家、铜川市18家、渭南市183家、延安市106家、榆林市345家、汉中市55家、安康市62家、商洛市31家、韩城市40家、杨凌示范区9家。包括重点排污单位1474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138家,符合公开条件的上市公司92家、发债企业5家。企业名单已在我厅网站公开,并已于4月底前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三)设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在2022年10月底前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我厅将在厅网站同时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做好与生态环境部和各市(区)信息系统的上下衔接和互联互通。目前,我厅正在组织技术力量开发软件系统,现已完成系统方案和界面设计,预计可在8月底前完成系统调试,9月底前上线运行。
(四)做好宣传培训。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同时,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厅已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两次,并组建工作群实时进行沟通答疑。
(五)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后续工作中,我厅将指导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按照《管理办法》中罚则要求,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每年3月底前,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我厅,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要于2023年3月底前报送。内容包括辖区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谢谢大家!
葛晗梅:
谢谢肖陶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中国环境报记者:
哪些企业需要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是什么?
肖陶:
谢谢你的提问。关于哪些企业需要公开环境信息,按照《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以下四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一是重点排污单位;
二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是存在以下6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1.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关于公开的渠道和方式,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也就是说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在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公布信息。
公布信息的方式是企业按照《格式准则》要求,主动披露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临时报告应当在企业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考虑到今年是改革实施的第一年,一些地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仍在建设中,今年10月底前,未建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地方企业的临时报告可在本单位网站自行公开或在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专栏内予以公开披露。2022年的年度报告则必须在2023年3月15日前在市政府网站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予以公开披露。
环境保护杂志社记者:
请问企业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有哪些?
赵志勇: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介绍。符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要求的企业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1.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6)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7)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以上8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以上8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2.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在企业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包括:
(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各界导报记者:
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寇朋涛: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介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落脚点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提升社会监督规范化,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公众 的知情权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让公众“看得全”。着重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全面、细致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
二是增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让公众“看得懂”。《格式准则》细化界定每类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
三是确保信息披露的易得性,让公众“看得到”。国家、省、市三级建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和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在该系统上集中公布环境信息,社会公众可便利获取信息。通过国家、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和协同管理。
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请问监管部门如何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监督管理?
赵志勇:
谢谢你的提问。大的方面来说有两个层面,一是部门间的协同管理;二是执法监督。
协同管理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并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行业。发改、工信、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等部门将环境信息纳入相关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依法监督方面,《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部分明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来信或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直接反映未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受理并查办各类举报案件,并反馈结果,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葛晗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