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榆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
时间:2024-12-12 09:28:15 来源:陕新发布
12月10日上午,榆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榆林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榆林市发改委财贸科科长吴振民,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薛刚出席吹风会介绍《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榆林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冯驿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的提案。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发改委财贸科科长吴振民先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薛刚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政策措施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市发改委吴科长介绍《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情况。
榆林市发改委财贸科科长 吴振民
一、背景依据
作为现代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第三产业涵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步伐,构建科学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市发改委起草了《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培育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产业创新等政策措施。
(一)培育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入统和在库时间5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连续5年为正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对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免费代理报税”公司并自愿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商贸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在榆林实际生产经营的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额2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给予园区建设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类、标准化类等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承接大型展会活动。积极招引服务业外商投资项目,提升市场主体质量。
(二)提供金融支持。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运用科技创新等专项再贷款工具和“上市促进贷”“小微促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政银企对接会等政府性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榆林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服务业企业做好金融服务。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支持,每年新增担保业务规模20亿元。
(三)鼓励产业创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金融商务等服务业聚集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区域)的,给予试点单位1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陕西自贸区协同创新区、指定口岸等特殊监管区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四)有关事项。本政策措施之间或与其他政策存在叠加情况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中同一类政策在实施期间只兑现一次。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冯驿:下面,请市交警支队薛科长介绍《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 薛刚
一、背景依据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由于其车身小、轻巧,在出行方面提供了很好的便利,受到群众欢迎;同时也大大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但是,这些车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在监管方面严重缺失,导致乱象丛生。特别是大量超标电动车由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有关标准,安全性能较差,加之大部分驾驶人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无证驾驶,所以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国家《“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中,对电动自行车立法、超标电动车清退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等,参考河北、成都、汉中等地电动车有关管理规定,起草了《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电动车定义和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明确了电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驾驶资格、废旧蓄电池回收。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第三章通行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1.5米的范围内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章停放、充电与消防管理,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的行为规范。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等。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失职失责的处罚。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罚款处罚金额不超过50元。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冯驿:情况介绍就到这里,下面请大家围绕今天吹风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1、榆林传媒中心记者:《政策措施》有哪些方面的政策突破,对服务业发展将会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吴振民:感谢您的提问,我们出台这个政策措施的初衷,还是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往的政策侧重于对新进企业、专精特新这一类企业的支持,但是忽略了在榆林长期坚持、不断壮大为榆林服务业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本土企业,这些企业是真正带动服务业市场活力主体,是最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的。因此,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突破常规,对这一类本土优秀企业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不理想的状况下,企业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渡过难关、坚定信心,实现可持续发展,此项《政策措施》的出台,正当其时,对推动我市服务业未来高质量发展会有非常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各界导报记者:《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那么国家具体有哪些强制性标准?
薛刚:关于电动自行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对于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为机动车,所以必须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产品,方可合法上路行驶。
3、三秦都市报记者: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那么我们的这个措施会不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相冲突?
吴振民:您的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我们在制定《政策措施》的时候也是反复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多轮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最终形成现在的条款。该《政策措施》摒弃了传统的以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变相财政奖补、免费提供要素保障等违规做法,而是以产业发展、扶持为主要方向,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不存在和国家政策相冲突的问题。
4、华商报记者:《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这样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薛刚:关于这个问题,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技能学习培训,未形成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习惯,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不仅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同时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一些人身伤害,给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我们也倡议所有中学生骑行自行车上下学,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冯驿: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