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时间:2025-10-13 16:25:00 来源:陕新发布
10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聚力打好重点领域攻坚硬仗”系列新闻发布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斌从适用从轻、减轻和“轻微免罚”的情形设定等方面解读今年新修订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张斌介绍,今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6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共12项。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将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从“符合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变更为“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40%以内进行处罚”,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适用性。
二是调整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认定,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修改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这一修订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引导企业从“不愿赔”,到“应该赔”,转变为“主动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三是根据执法实践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修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的9种具体情形,具体为: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经现场检查指出后于5日内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处罚;
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名单的企业和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或者公开(披露)环境信息内容不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3.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在现场检查后立即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4.重点排放单位因银行账户冻结等因素无法清缴碳排放配额,但在检查指出后30日内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不予处罚;
5.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但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在现场检查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6.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但不影响自动监测结果并保证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在现场检查后立即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7.未按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在现场检查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8.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是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变更前提前报备并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不予处罚;
9.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同时对轻微不予处罚情形设定限定条件,即: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2025年版裁量权基准从今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不仅严格要求执法队伍的行政检查要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还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有力地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