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12-06 15:50:00 来源:陕新发布

11月30日上午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照涛先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葛晗梅女士、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干部赵伟欣女士出席,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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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新组建的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从2017年7月开始,原省环境保护厅建立了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一年多来,新闻发布工作得到新闻界朋友们的大力支持,我们深表感谢!希望今后大家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我厅的新闻发布工作,共同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厅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我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项改革措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照涛先生、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葛晗梅女士、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干部赵伟欣女士,将向大家介绍我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杨处长介绍我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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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照涛: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我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

一、我厅全面深化改革整体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厅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总体部署,以深化环境保护领域的改革为总体要求,以促进美丽陕西为指引,以创新环境监管模式为驱动力,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一)健全机制,强化保障。为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研究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工作规则,成立了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2014年以来,我厅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及省委改革工作要点,积极探索符合陕西省情的改革思路。连续5年印发我厅环境保护改革工作要点,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34项(11项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着力推进的重点改革任务,8项改革任务在年度任务中重复出现)。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改革任务8项,目前所有改革任务中除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及“实施划定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正在抓紧推动落实之外,其余重点改革任务均已完成。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2014年以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改革部署,实行改革任务课题组负责制,每项改革任务明确1名分管厅领导作为课题总负责人,组织有关处室人员成立改革课题小组,每项任务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夯实了责任。同时建立改革任务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进度安排。2016年我厅强化了改革督察工作,制订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面督察细化指标(试行)》,明确了全面督查的4类21项考核要求。先后印发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惠及群众的工作方案》和《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深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改革的各项工作机制。

二、重点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及主要成效

(一)大力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具体举措,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方案(试行)》,从2016年10月起用一年时间,先后组织开展了榆林市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和三批共13个市(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现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试点和三批督察共反馈具体环境问题444件,移交责任追究问题84件;受理和办结群众信访举报环境问题3782件,解决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环境问题。边督边改累计责令整改企业2257家,立案处罚812家、罚款5374.3万元,立案侦查22件,行政拘留20人,约谈1104人,实施问责1245人。2018年10月中下旬,省委环保督察组对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开展“回头看”。通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深化了各级政府领导和全社会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提升了齐抓共管的合力意识,同时也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二)建立以关中地区治污降霾为重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2013年国务院“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关中地区为重点,加强联动共治、联防联控。先后印发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改革方案》和《陕西省铁腕治霾联防联治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了良好的联防联治协调响应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防治措施”,在关中地区实行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召开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关中六市两区共同发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倡议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常规预报和7天潜势预报能力。特别是今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在生态环境部的统一安排下,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由陕西关中8个城市、山西4个城市和河南2个城市共同携手治理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托省铁腕治霾办平台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一线督导和现场推动力度。省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应急体系,两次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三)划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从2014年上半年起,我省就开始积极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及时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陕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红线划定工作的要求,我省研究确定了省、市两级划分、上下结合、分工负责、逐步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思路。先后组织召开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培训会、推进会、技术审查和对接会,并组织技术专家赴各市调研、指导划定工作。在听取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市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主动与生态环境部和相邻省份进行衔接后,经过专家论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我省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上报国家审核。

(四)深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我省的实施开创了一个新的环境管理模式,是环境资源领域重要的制度改革。我省从2010年起开始排污权交易工作,2016年起,有偿使用从新建项目的排污权交易扩展到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2010年至今省级共完成了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1319笔,成交总额11.1亿元,共成交二氧化硫29532吨、氮氧化物25131吨、化学需氧量3238吨、氨氮254吨。全省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量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实现新增排污权有偿使用全覆盖。2016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在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了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火电行业率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共缴纳有偿使用费5889万元。2018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已经全面开展。

(五)推进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创新。

近年来,我厅通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多种途径,改革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我厅联合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发挥环保和公安部门联动优势,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我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民事审判衔接。二是开展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印发了《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构建起一级网格(市级)13个,二级网格(县级)133个,三级网格(乡镇、街道级)1548个,四级网格(村组、社区级)19786个,基本实现了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初步形成了各级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工作格局。三是落实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先后印发了《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使环境保护责任更加明晰,各项工作推进更加有力。四是积极推动执法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三期建设,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软件系统已实现全省覆盖,硬件系统覆盖省本级,四期项目顺利进行中。随着四期项目的竣工,将完成全省移动执法机构全覆盖,应用全覆盖的目标。

(六)创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我省农村环境治理的总纲要。自2011年以来,全省在102个县6849个建制村实施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成一批环保基础设施,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强烈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受益人口超过1000万。从2012年起,我厅每年印发监测方案,对全省10个设区市14个县的21个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村庄开展监测。监测要素涉及环境空气、饮用水源、河流湖库、土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生态等方面。同时对全省列入国家4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每年度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七)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

近年来,我厅不断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发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等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更好地发挥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一是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2014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对举报者,环保部门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二是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我厅印发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强化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和规划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严格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畅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的渠道,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三是大力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为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我厅先后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对环保部门各类环境信息的公开原则、内容、方式、时限、审查及保障程序作了详尽规范,同时也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着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2016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时期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进行总体设计。从2016年起,我厅每年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通过不断的优化调整,基本建成我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截至目前,初步形成了由161个监控站、3个背景站,2个质控站,3个区域站、2个激光雷达和空气污染在线源解析站、1个农村站及4个沙尘暴自动监测点、1个温室气体自动站、27个酸雨监测点、100个降尘监测点组成的“天地一体化”立体监测网络,自动站均实现了第三方运维。在全省83条河流、4座湖库上设置184个手工监测断面;新建水质自动站51个;配合河长制,新增市控水质手工监测断面9个;配合生态环境部积极协调开展每月50个地表水国考断面的采测分离工作。初步建成了929个国控监测点位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并完成了287个监管点位和17个背景点位的监测工作。组织完成了由74个功能区噪声、444条道路交通噪声、1586个区域噪声监测点组成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以及含21个必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网和43个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监测网监测工作。

(九)积极探索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近年来,我厅在推动环保领域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完善生态补偿、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信用评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一是探索生态补偿机制。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级延伸至市县级,已经按照层级全面铺开,目前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省级考核断面27个,其中渭河干流6个,支流21个;市(区)级考核断面121个,其中西安市34个,宝鸡市38个,咸阳市15个,渭南市19个,杨凌示范区3个,西咸新区12个。2013年以来各市因渭河干支流污染超标缴纳补偿款31869.85万元。2015年第四季度起,根据《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补偿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水质安全。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渭河、汉丹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二是探索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我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着力推动环境质量监测第三方服务,目前全省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正式实施第三方运维。同时我们积极开展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持续推行社会化第三方运维。2017年,全省纳入考核的290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为97.55%,比2016年提高了2.62%,各市(区)均达到环保部90%以上的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3年我厅联合省保监局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邀请招标选定,由1家保险经纪公司联合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服务,年限为2年。2013年度承保试点企业166户,保险金额6.95亿元;2014年度承保试点企业130户,保险金额8.42亿元。四是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印发了《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从今年起正式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选取西安、宝鸡、汉中、榆林四个市开展试点。目前正在按照评价程序由省、市、县三级逐级开展评价工作。五是探索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2017年初,我厅联合省司法厅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遴选工作,于2017年4月成立了我省专家库,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今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指导有关市开展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

三、下一步改革重点任务

近年来,我厅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客观分析,仍然存在不少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一些改革任务虽已完成,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如何推动改革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改革工作部署,推动我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重大举措早日落地,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重点要抓好以下改革任务:一是按照国家批复的方案,推进全省生态红线勘界定标工作。2020年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二是进一步探索和推行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良好的运行机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水平。三是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四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水、气、土、声及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加快空气背景站、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最终实现“点位布设到区县、数据可靠能共享、预测预报常态化、测管联动可追责”的总体目标。五是结合机构改革,统筹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

以上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感谢杨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名称。

今日头条记者:

想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意义以及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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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葛晗梅:

谢谢你的提问!当前,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跨越一些常规性和非常规性关口。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在讲话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基于以上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生态文明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明确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017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对全国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陕西省地处我国内陆腹地,横跨黄河和长江两大流域中部,是连接东西部地区的重要纽带。在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地位非常重要,是国家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和大江大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秦岭是中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黄河与长江水系的分水岭,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全国生态安全大格局。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不仅对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具有积极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开展国土空间综合规划、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生态红线划定的思路:按照国家部署,陕西省从保证质量和进度要求出发,研究制定了省、市两级分工负责,上下结合、逐步完善整合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思路。省级研究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科学评估,确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宏观格局和最低比例要求;市级在省级的指导下,确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征询相关部门和县级意见,核定市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分布、微观边界走向、各类重要保护地范围和各类开发建设边界,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最后落地和勘界定标。划分生态保护红线过程中,省、市、县持续协调对接,最后形成边界准确、与相关规(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工作目标:按照《若干意见》和《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到2030年,区域生态安全有效保障,推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全面形成。

划定原则:确定了六项划定原则。一是科学性原则,二是依法依规原则,三是协调性原则,四是可行性原则,五是相对稳定性原则,六是强制性原则。

划定结果:目前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上报国家审批。上报方案中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5%左右。主要分布在秦巴山地中高山区、黄土高原、长城沿线以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总体上呈现“两屏三带”的生态安全空间格局,两屏分别指黄土高原生态屏障和秦巴山地生态屏障。三带分别是长城沿线防风固沙林带、渭河沿岸生态带和汉丹江两岸生态安全带。

陕西日报社记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什么积极意义?《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哪些具体内容?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照涛:

谢谢你的提问!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将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了立足省情、改革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典型示范、协调联动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对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提出了要求。同时提出了包括落实改革责任、加强业务指导、严格监督管理、做好经费保障、鼓励公众参与等保障措施。

重点对3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适用范围增加了“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和“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情形。二是明确省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和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为赔偿权利人,划定了相关管辖范围,由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赔偿具体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三是根据试点省市经验,提出了当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亟需的配套方案,包括赔偿磋商、鉴定评估程序、信息公开、司法鉴定管理、赔偿资金管理和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工作制度,并在国家方案明确业务指导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配套方案的分工责任。

西北信息报记者: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环境保护税是什么关系?有没有重复征收之嫌?企业能否将减排量拿出来交易产生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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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干部赵伟欣:

首先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作用是确立环境容量资源的有价性、稀缺性,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环保税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目的是推动排污单位减少污染排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而言,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环保税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企业的减排量可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一方面企业通过污染治理产生实际减排量可以用于自身新建项目,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环境容量。另一方面在以后开展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时,企业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污配额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举个例子:环保部门核定某企业有100吨污染物排污量,那么该企业就需要购买100吨的污染物排污权,但该企业通过改造设备、废水循环利用等新技术,最后排放了60吨,那么富余的40吨指标既可以直接用于新建项目也可以通过交易出售给其它需要排污的企业,该企业就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也充分调动企业的减排积极性,调动了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更提高了企业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