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12-28 16:09:00 来源:陕新发布

  12月28日上午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丽女士、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岳洪环先生出席,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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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对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丽女士、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岳洪环先生,将向大家介绍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孙处长介绍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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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丽: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很高兴能与各位见面,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是省生态环境厅首次就环评工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省环评管理工作情况,重点介绍一下刚刚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内容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16年8月,全国人大对《环评法》进行了修订。

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建设项目环评”)

1.规划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查。

分类管理。综合性规划需要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分级审查。实行同级审查,即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登记表》。对于前两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的是审批制, 填报《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已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生产前登录登记表备案系统,在线如实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完成备案。

分级审批。共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生态环境部最新规定是2015年第17号公告《环保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省级最新规定是2018年12月17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陕环发〔2018〕43号);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由各市决定。

3.省级审批程序

(1)技术评估。由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负责,综合分析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形成技术评估报告,为省厅环评审查委员会提供依据。主要对所有《报告书》和部分《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

(2)行政审查。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厅环评审查委员会审查;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查。

(3)公告公示。在环评文件受理后和审批前,在省厅网站公示项目信息,分别为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在省厅网站上公开审批决定全文。

(4)审批时限:环评法规定,报告书、报告表的办结时限分别为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近几年环评改革力度比较大,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社会比较关注,我下面介绍一下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做的工作。按照2017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修订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仍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其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组织,并在生态环境部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具体程序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如实查验、检测、记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检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后和拟审批前,在省厅网站分别公示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之后下发验收决定,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二、介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8年本)》已经省政府同意,于12月17日印发,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一)修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必要性。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以第17号公告调整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将火电等行业32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我省现行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出台于2014年12月(陕环发〔2014〕61号)。中省审批权限施行3年多来,在理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事权,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重要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总量控制转为环境质量为核心重大决策部署的调整,同时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权限的大量下放(2017年9月20日起,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备案投资10亿元及以下项目),现行以“同级审批”为原则的环评分级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管理需要,县级环保部门面临巨大的审批压力。

在此背景下,我们创新性提出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对我省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既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又是促进环境保护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顺应基层呼声,确保环评审批权责一致的迫切需要。

(二)编制过程

2018年1月开始起草,历时一年时间,过程中我们征求了省厅相关部门意见,征求了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的意见。6月21日,经省环保厅第四次厅务会审议后,适逢省政府对标"苏浙沪"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限征求意见,我们对《目录》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31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于12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次以通知印发的《目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确定全省环评分级审批原则,明确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原则以及部分必须由市级审批的项目范围,在通知正文中体现;第二部分是省级审批目录,共分9大项31小项,较之前的48项大幅减少。

一是分级原则的针对性更强。本次权限调整确定了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兼顾同级审批的总体原则,避免了环评审批权限单纯与立项权限(即投资额)挂钩的情况,使环评审批更加贴近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更加符合环评制度的设立初衷,更能充分发挥环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事权划分的辨识度更高。综合考虑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结合2018年初生态环境司来陕开展环评改革督导时传达的精神,首次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县级部门仅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在不具备承接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享有市级审批权限。针对当前各级政府片面追求审批速度,无视承接能力,无序赋予园区(开发区)市级环评审批权限的问题,结合《陕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除自贸区外,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发区内设环境管理部门能且仅能赋予县级审批权限,未设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是省级审批权限的设定更合理。本次权限调整在省级层面上,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下放(如不涉及秦岭地区的风电项目、不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不跨市公路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绝大多数的报告表项目等),但同时也对部分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如石化、煤化工、水利发电等项目。分级审批权限的调整,更能发挥省级在审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的技术和经验优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这一项实施了20几年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的环节和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环保法制意识淡薄,尤其是在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企业不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已承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擅自变更环保设施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环评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源于环评文件编制要求越来越细、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技术越来越复杂,而基层环评管理人员人数少、专业人员缺乏,仅能从形式上审查,从严把关、严格程序上还有一定欠缺。

三是环评机构工作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环评机构诚信度不高,不能坚持科学评价,环评成果缺乏客观性、公正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充分发挥环评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上动脑筋。

(二)严格环境准入。

(三)分类指导并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

(五)推进环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评质量。

(六)不断深化阳光审批。按照新形势下“放管服”的新要求,不断完善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落实网上并联审批、集体决策和科学审批。

以上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感谢孙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名称。

西北信息报记者:您好!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环评工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孙丽:

谢谢你的提问。的确,近几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改革在建设项目环评方面体现得最多,涉及的5项行政许可已经依法取消了3项,分别是部门预审、试生产审批、竣工验收许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许可只有2项,一项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还有一项是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据了解,国家在对新一轮《环评法》修订中,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可能被取消。

前面介绍环评分类管理时讲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个改革力度非常大。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今年全省的环评文件中95%是环境影响登记表,随着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从15个工作日的审批到现在只需要登录生备案系统进行点击备案10分钟就能办妥手续。同时,也为审批部门减轻了负担。

在落实国家环评审批改革的各项举措上,我省不含糊不打折扣,尤其是取消试生产审批、财政预算技术评估经费方面走在了各省(区)的前列。对标苏、浙、沪的做法,经反复论证,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决定,将20项原由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和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下放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省级相关规定,我们对省级审批权限进行进一步梳理,陕西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8年本大幅度下放了审批权限,是我们近年来所实施的“放管服”改革一项有力的举措。

陕西日报记者:地方企业对环评时间过长颇有意见,虽然近年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给企业提供了不少方便,但环评时间过长的问题仍有不少反映,请问如何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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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岳洪环:

谢谢你的提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环评文件的编制与审批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不同的问题。环评文件的编制是一种市场行为,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有能力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公司他们来编环评。环评稳健的审批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有些不了解的社会人员甚至政府机关的一些人员误把环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认为都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事,影响编制时间的因素很多,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也取决于建设单位启动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间,还取决于建设单位选取报告编制环评机构的工作能力等诸方面。环评的专业技术性强,环评文件对环境问题要作现状调查,对产生环境影响的污染物排放要作出预测和分析,甚至要对一些重点关注的环境敏感区域实行长期监测,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从主观上说,一些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的编制不够重视,启动太晚,也是原因之一。

孙处长讲到我们审批环评报告书的时间,国家规定60个工作日,我们通过改革进一步压缩,争取在4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这是我们真正的审批时间,压缩了1/3以上。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建设单位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尽早启动环评文件编制,选择质量好、信誉度高的环评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前期工作。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主动做好服务,加快改进和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进一步为建设单位提供办事便利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争取对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我们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实际工作中也是这么做的。

 华商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这也是陕西环境保护工作的大事。请问如何从环评管理方面把好秦岭的生态保护关?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岳洪环: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秦岭生态保护大家都很熟悉,前段时间对秦岭别墅整治情况也是焦点问题,报道很多。

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强化项目环境审批管理的角度,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一是强调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秦岭建设项目的调控和约束作用。强调秦岭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以后秦岭所有的开发必须先有规划,后上项目。

二是要求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规划[2018]213号)等相关文件,分区、分类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审批秦岭禁止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秦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省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分级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从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不予批准”情形。

三是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应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们有信心,经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努力,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是能够做得越来越好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吴忠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